一、起诉公司时要不要起诉隐名股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是否可以起诉隐名股东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虽然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一体的,但是实际经营中,公司是需要以公司的资产偿还相应的债权债务的。不仅是隐名股东,因为我们并不清楚当事人起诉公司的真实原因,其实很多时候公司作为被告方,当事人也不能单独的去起诉公司的某一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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