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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应当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发放,不得降低其工资。如果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休产假期间,社保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
1.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在休长假的期间,工资和奖金等福利待遇是正常发放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这期间劳动者并没有到公司上班,但是和劳动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的,依然在持续的状态。
2.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分类规定继续给职员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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