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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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三、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下: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2.夫妻双方因为承担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夫妻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为治病,以及为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因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培训费或者教育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其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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