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有的关系就在于双方必须要一起转让。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捆在一起。现行的法律法规所 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这一原则的通俗 表达为:“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具体体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找法网提醒您,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资料图)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 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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