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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看点】财务审查合同要点是什么

来源: 法问网 2023-06-03 07:06:17

财务审查合同要点是什么

合同多种多样,就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性而言,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投资合同、产权股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等,其中,日常发生最为频繁的是“买卖合同”。

(一)对合同履行能力的评估。一般来说,会计人员并没有责任去进行合同履行能力方面的调查的,但应对已调查情况应进行复核,包括对各种公司证件复印件的核实及其他方式的复核,如网上调查、电话查询等。


【资料图】

其中,对公司经济实力、生产能力、供货能力、付款能力等,应作大致的评估。

(二)对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审核。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审核,虽非会计人员的职责,但也要进行审核。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求非常严谨,一般来说,格式文本的合同是千锤百炼的标准格式,无需进行审核,但非格式合同文本要进行斟词酌句的修订,要对经济行为用准确的文字表述。如,“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如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标的的所有权转移后,全部价款减订金的余额实际就是会计概念上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订金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三)标的的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

购进合同中,标的物的购进数量、进货时间、质量标准要认真审阅。一是查阅所购标的物当前的库存量是多少,是否急需购进或存量较大暂不需购进;二是标的物入库验收的时间能否保证生产经营时间进度;三是质量验收的标准及检验方法、质量保证责任及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是否有失公允。销售合同中,要审查供货时间是否能够保障,库存标的物能否满足供应,质量等级能否达到客户要求。

(四)款项收付结算条款的审核,合同中款项的款项收付结算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财务人员必须审核的重点内容。

1、销售合同的收款结算应注意根据客户大小及其信用评级来判断收款条款合理性。信用良好的大客户赊销额度的可以适当大些,如何掌握这个额度,要根据以往的信用资料及现阶段的客户的实际发展趋势来决断。信用一般的客户要适当控制赊销比例。信用差的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条款。

2、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要尽量采取赊购或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的原则。当然,合同双方的利益是相悖的,如何谈判,据理力争那是另一个问题,但财务人员应对此进行评判审核其合理性,非紧俏物资的现款采购,财务人员有权对此提出疑议,并要求说明解释,这是财务管理对合同评审时应履行的职责。

3、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按进度付款条款的审核。例如,进度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与实际履行金额的80%的低者,支付工程价款时扣5%的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交付三年后支付。重大工程确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的10%,预付款超过XX万元的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4、款项收付结算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要通过银行划款。收款人必须是合同中的签约供货人。特殊情况下的收付款款结算还包括:易货交易,要注意公允价值如何确定;承兑汇票,要注意承兑期限,一般来说,接近到期日的承兑汇票对收款方有利,收款条款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收款、付款,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且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授权签章或单独签订三方协议。

(五)运费结算条款的审核买卖合同的运费条款必须明确,除非购货方自己运输。审核合同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运费由谁承担,如何支付,运费发票的开具。实际工作中,多数供货人在委托第三者(承运人,多为个体)办理运输事宜,由此产生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明确运费由谁承担,购进方支付了运费,但承运人不能提供运费发票,二是支付运费的金额缺乏依据。在审核此条款时要特别注意。

(六)发票的开具与取得条款的审核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凭证,凡是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票开具与收取是必须注明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审核与发票相关的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购进合同,一是销货方必须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是销货方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明确规定,一般不应晚于验收入库的时间或第一次付款的时间,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要明确开具发票种类、发票名称、开票方式。

销售合同,一是要明确开票时间,二是要明确开票种类,如,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财务部门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对争议条款的处理。有时,公司多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时存在争议,财务部门对个别条款存在不同看法,但仍未进行修改,财务人员应不签字或提请复议,仍按原来的条款执行且因此产生公司损失的,财务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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