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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提问:
我与张先生最近准备登记结婚。我们双方都是再婚,各有一个小孩。为筹备结婚,我出钱购买了一套住宅。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店面出租。这两件不动产都是我的个人财产。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我希望与张先生做婚前财产公证,但他不愿意。如果我们对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的话,婚后这两件不动产是不是就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鉴于你讲的情况,如果你们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你的店面为你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你与张先生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你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是你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此,建议你与张先生还是事先约定为好,以免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冉缤律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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