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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来源: 法问网 2023-09-09 12:27:16

劳动者在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必须遵守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用人单位为调查此事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次,律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侵犯商业秘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单纯的保密义务约定,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此项业务,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陆某是一名广告创意人,陆某所在的a广告公司接到了某著名品牌的广告策划工作,要求四个月完成。当这个项目进行了一大半时,陆某跳槽。就在a公司这个广告策划项目进入到最终审核阶段时,由b广告公司策划制作的另一品牌的广告抢先登陆媒体,并且带来了很好的市场效果,该品牌的销量稳步上升。

a公司发觉后,首先想到了跳槽到b公司的陆某。陆某正式参与了这个项目中几乎全部的策划工作,对公司的创意了如指掌。a公司认为陆某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陆某违反了保密约定,应当赔偿由此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陆某则认为公司没有与其签订过保密协议,只在劳动合同中顺带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一条规定而已,何况陆某已经与a公司结束了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必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设有保密条款,要求员工遵守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企业忠诚的义务。本案中所涉及的属于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关系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商业秘密由于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这就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都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以本案中陆某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此,专业律师建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第一、协商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向法院起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的,应当及时请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请求赔偿。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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