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鉴定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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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法院主持做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在诉讼阶段很多时候都要涉及到进行医疗鉴定,而这个过程往往占用很长的审理时间。从2011年开始,西城法院试行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制度,由法院主持司法鉴定,避免了以往医患双方互不信任对方的鉴定结果而重新鉴定,而且患者可先不交诉讼费。
另一方面,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一方只能复制住院病历中的客观部分,而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病情讨论记录等属于医生对病情分析的主观病历只能在诉讼阶段通过证据交换获得,非常不利于维权。而在西城法院,如果医疗机构同意适用立案前鉴定制度,必须在鉴定前将全部病历材料的副本提供给患者,同时作为鉴定依据,极大丰富了患者一方的维权手段。
在一起医疗纠纷中,王女士在医院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后出现排尿障碍,她认为是手术操作失误导致,起诉要求医院赔偿30余万元。法官接到起诉材料后,向其介绍了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制度,可以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王女士接受了法院的建议,鉴定结果出来确认医院没有过错,王女士态度立刻发生很大转变,转而要求法官给予调解,最终医院负担了鉴定费,并返还了部分住院费。两年来,西城法院医疗纠纷年平均收案量下降56.46%,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8.94%。
医疗纠纷简易调处制度
李某由于心脏介入手术失败,导致心脏支架堵塞,半身不遂后拒绝出院长达两年之久,并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医院劝李某起诉,但李某不肯。西城法院法官表示,像李某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患者不起诉,纠纷无法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患者不起诉的原因是存在“诉讼恐惧症”,不知道怎么打官司,也考虑到诉讼成本、风险和周期的问题。
为此,西城法院创立了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对于事实清楚或者基本已经达成调解意向的,指派专门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李某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提起诉讼,不到两个月就与医院达成协议,患者在出院当天领到了赔偿款。
医患纠纷处理时间缩短
“三位一体”机制推出后,不仅让患者一方维权更容易,作为被维权对象的医院一方也对机制非常认可。积水潭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表示,在医学界骨科引发的医疗纠纷最多,去年医院的36起医疗纠纷中,18起经法院司法确认解决,3起由法院调解解决,而最令医院感动的是,两起案件经法官劝解后,患者认识到花费高额的鉴定费后也无法得到赔偿或补偿,对医疗机构表示谅解后撤诉,避免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的防范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
1.转变服务观念。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2.增强法律观念。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我们医院和医务人员也应该努力增强法制观念。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
3.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
1、医患关系的改变,消费者意识的抬头,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
2、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千万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
3、解释病情时,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4、完善病历和处方的书写,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势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规范病历书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是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5、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制经济,今后医院在与病人打交道、与药厂打交道、与其他有关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必须受到市场体制规律的约束。因此,依法办事就显得格外重要。要想让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利于不败之地,要想让医院充分自如地应付医疗纠纷,必须要有懂得法律实务的律师来参与医院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理。聘请既懂医又懂法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该说是当今医院选择的上策,可以迅速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增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途径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无论对于医疗机构还是对于患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使问题得以解决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解决中,不做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调解协议和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调解,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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