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强拆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资料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有: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找法网提醒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
1.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确定补偿安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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