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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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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