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民法典》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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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法网提醒您,签订赡养协议时应注意:
1.不得约定有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带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的责任,不得以分配父母财产的金额来衡量义务的大小。协议中赡养人之间有类似约定的,协议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2.产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被赡养人自行处分,未经被赡养人同意,即使其子女也无权处分。协议中有类似处罚的,协议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3.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被赡养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赡养人应当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辩护,但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证明未尽赡养义务证据如下:
1.证明未尽赡养义务的方法有:被赡养老人的陈述;
2.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文件;
3.附近的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
4.证明该老人生活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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