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内容是什么?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相关资料图)
二、著作权自作品产生开始即拥有
1、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程序,并不是必须。所以理论上,在没有权利人提出异议之前,无法直接确定您使用的广告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但著作权构成本身也有一定条件,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而广告语在其本身字数不多的情况下,其内容较为简单,很难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所以很难享有著作权。
2、因此,如果是自己想出来的广告词,建议您直接使用即可。但需要提醒注意两点:注意不要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语本身虽侵权的概率很小,但广告中出现的图片、音乐、字体都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况,需要进一步注意和审查。
3、作作品指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被多人共享,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则,以此协调合作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我国有关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合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使规则
1、实施条例第九条是否对合作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出了不同规定,是关于该条款的第一个争议。有观点认为,只有著作财产权才涉及转让及收益分配问题,故实施条例后半段仅是针对著作财产权的规定。
2、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规则又产生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从保护作者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具体规则进行续造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施条例前半段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只能通过所有作者协商一致行使。
3、将合作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分别规定,在比较法上存在先例,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即把合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分别规定在两个法条中且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规则,这是一种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著作权制度相融合的做法。
综上所述,著作权自作品产生开始即拥有,著作权在没有权利人提出异议之前,无法确定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著作权构成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合作作品指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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