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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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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