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被侵权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肇事方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中是道路违章而导致的,那么这道路交通事故违章赔偿包括哪些?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赵高旺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赵高旺律师案件补充: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10号晚8点过,肖某驾驶大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内环从彭州往清流方向行驶,突然大货车紧急刹车停在了第二车道上。肖某下车检查,发现大货车的第一传动轴被一个尼龙编织袋缠绕住了,致使制动气管断裂、泄气,车被动刹了下来。肖某赶紧完救援电话,拿出警示标志准备摆放到车后。这时意外发生了。
只见一辆小型轿车向着大货车疾驶而来,小轿车似乎并没有看到停在道路中间的大货车。只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小轿车径直钻进了大货车尾部,激烈的碰撞导致小轿车严重变形。
突发的事故吓呆了肖某,他半天才回过神来。惊吓之余,肖某赶紧拨打了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急救。但非常遗憾的是,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然未能挽回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和乘客戴某某的生命。
交警部门勘察认为:此事故中李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忽视观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向发生故障停在高速公路第二条车道上的大货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肖某驾驶的机动车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在车辆停驶时不能开启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责任。
李某家属在丧失亲人的悲痛之中,等到了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对交警部门划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不予认同,认为李某追尾的原因是因为大货车在行车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安放警示标志。于是李某的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为由,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提起了复核申请。经复核,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为:原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李某家属拿到复核结论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比例仍然不服,于是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将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大货车所有权人刘某某、承保大货车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4737元。
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小轿车操作不当,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轿车撞上发生故障的大货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肖某驾驶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不工作的车辆上路行驶,在车辆突然停驶后约10分钟时间未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鉴于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依法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5:5。
赵高旺解读案件:
这起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主次责任,法院根据所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分析,并从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角度,认为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明的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5:5。一场交通事故,两份责任认定。看似简单的小车追尾大货车,却引发了交通事故中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巨大争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定义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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