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那么,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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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解答:
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裘玉江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上述规定,自动投案首先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第一种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
第二种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次,还要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即要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
公安机关在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不可能进行出示传唤通知书等传唤的法定程序,因此电话通知不属于传唤,不是讯问,也就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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