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内容涉及每个公民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凸显了对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大化保障,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的权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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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借款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莫志欣律师解答: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莫志欣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中的“禁止”,并非只是倡导性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而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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