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并以他人名义签订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借用资质的行为俗称为“挂靠”。挂靠虽然为《建筑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但挂靠情形下,因实际施工人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施工,如何索要相应的对价或补偿(工程款)是摆在实际施工人面前的难题。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刘瑞凤律师解答: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将挂靠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无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以及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在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事实上围绕订立、履行施工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会基于此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刘瑞凤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发包方不知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二是发包方明知、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备资质的 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
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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