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促进程序进行所负担的债务,是管理人或债务人的自主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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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共益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上,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清偿顺序劣后于破产费用,优于职工债权、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刘瑞凤律师补充:
破产费用的构成要件:1.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
共益债务有三个特征:第一,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中,即破产受理后、破产终结前的债务;第二,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第三,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实践中,共益债务的认定,应当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处理共益债务认定问题。
破产共益债务的种类:1、清算组因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2、清算组履行职责而侵害他人利益而生的债务,如清算组使用的车辆肇事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3、他人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为无因管理,由此所生之债。4、清算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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