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环境下,被申请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毁损争议标的物等情形时有发生,使得将来作出的裁决不能或难以执行。为此,仲裁与财产保全机制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也有利于保护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从源头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关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有何规定?
李勇律师解答: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归口立案庭,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在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市辖区内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保全案件,依照该规定。
李勇律师补充: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首先,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其次,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条,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15037178970
法律包,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41
违法和不良信息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