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关于“欺诈性抚养”、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并不鲜见。基于实践的需要,《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法律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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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相关裁判规则有哪些?
黄颖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以立法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同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由夫妻一方变更为父母, 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也同步赋予了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
黄颖律师补充:
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一方不需提供充分证据,只要有必要证据足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对方妨碍进行亲子鉴定即可做出推定结论。
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子女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故父亲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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